家庭暴力的认定和案例分析
作者:杨凤国 更新时间 : 2013-04-02 浏览量:1003
家庭暴力的认定和案例分析
何为家庭暴力?笔者在代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很多次困惑,原因不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不是受害家庭成员没有证据提供,而是人民法院将构成家庭暴力的认定门槛儿设定得过高,有的法院认为家庭暴力的结果是致伤,要构成轻伤或者多次轻微伤,往往不将一两次的殴打认定为家庭暴力,更不重视通过侮辱、诽谤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这是什么原因呢?就拿占家庭暴力比重最大的男人打女人这一行为来说,根源就是我国历来男尊女卑思想影响着我们,对男人打女人这一行为并未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女人也认为偶尔的殴打不值得小题大做。就连派出所接到报案也以家庭纠纷民事解决为由,极少对施行暴力的人进行行政处罚。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基本案情
江某(女,29岁)与孙某(男,31岁)8年前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0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孙某将江某打伤,造成江某两处肋骨骨折,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孙某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江某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江某于2003年4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孙某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
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原、被告双方也认为其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江某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孙某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孙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以双方离婚,对江某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
江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有法医鉴定书和能说明他多次打骂我的“协议书”证实被告孙某对我实施过殴打,应当给付我精神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江某虽没有提供受伤时的病历,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法医学鉴定书的内容,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于2003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的准予双方离婚部分;二、判令被上诉人孙某给付江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元。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