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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认定和案例分析

作者:杨凤国  更新时间 : 2013-04-02  浏览量:1003

 

家庭暴力的认定和案例分析

何为家庭暴力?笔者在代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很多次困惑,原因不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不是受害家庭成员没有证据提供,而是人民法院将构成家庭暴力的认定门槛儿设定得过高,有的法院认为家庭暴力的结果是致伤,要构成轻伤或者多次轻微伤,往往不将一两次的殴打认定为家庭暴力,更不重视通过侮辱、诽谤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这是什么原因呢?就拿占家庭暴力比重最大的男人打女人这一行为来说,根源就是我国历来男尊女卑思想影响着我们,对男人打女人这一行为并未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女人也认为偶尔的殴打不值得小题大做。就连派出所接到报案也以家庭纠纷民事解决为由,极少对施行暴力的人进行行政处罚。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基本案情

江某(女,29岁)与孙某(男,31岁)8年前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02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孙某将江某打伤,造成江某两处肋骨骨折,20026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孙某曾于20026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江某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江某于20034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孙某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

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原、被告双方也认为其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江某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孙某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孙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判决准予以双方离婚,对江某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

江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有法医鉴定书和能说明他多次打骂我的协议书证实被告孙某对我实施过殴打,应当给付我精神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江某虽没有提供受伤时的病历,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法医学鉴定书的内容,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于20039月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的准予双方离婚部分;二、判令被上诉人孙某给付江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元。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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