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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如何处理?

作者:杨凤国  更新时间 : 2013-04-02  浏览量:1122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如何处理?

 

【案情】

  
张某与吴某于1983年结婚,1986年育有一子吴小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两人长期分居,在上世纪90年代,张某积累的资产约为500万,吴某积累的资产约为100万。此后,吴某离开家乡,前往北京做生意,至2010年底,吴某的资产约为5000万。20112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并分割吴某的资产。吴某在收到离婚起诉书后,辩称其与张某早在2005年就已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2005年某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该离婚判决书上写明,因张某经公告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准予张某与吴某离婚。
  
张某认为该离婚判决无效,向某法院申请再审。

【分歧】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申请再审,该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就可以再审。本案中张某的申请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人民法院就需再审此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离婚判决虽为缺席判决,但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不可以再审,但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另行起诉。

【律师分析】
  
符合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即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另行起诉。但是,对于已经查明清楚的事实,没有依法裁判,即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应该也可以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虽然两种方式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社会效果不一样。再审的行为,反映出司法行为的效率几何,而《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情形,属于当事人的个别行为所导致。再者,另行起诉必须预交诉讼费,而再审案件,会存在不需缴纳诉讼费的可能。

据此,笔者认为,缺席判决与非缺席判决所导致再审,没有本质性差别。但是,针对本案件实际案情,既然2005年张某与吴某经过某法院依法判决离婚,且判决生效已经6年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这样的申请,原则上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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